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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环保局漯河市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工作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备必须彻底拆除,移离生产车间或原生产安装位置;对死灰复燃或新建“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必须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恢复环境原状。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设备,电力部门负责停止生产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
  凡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2起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所在县区政府通报批评,并由市财政直接从县区财政扣缴10万元;2起以上的,除对所在县区政府通报批评、由市财政直接从县区财政扣缴30万元外,还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所辖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的责任,同时追究辖区内乡镇长的责任。严禁电力部门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禁行政机关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市污水净化中心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工作任务:市污水净化中心处理设施稳定连续运行。
  工作标准:市污水净化中心出水水质COD浓度≤60mg/L,氨氮浓度≤25mg/L。2007年12月1日起,氨氮浓度≤5(8)mg/L。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凡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市污水净化中心有2次及以下出水水质COD排放浓度高于60mg/L的,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除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外,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实行生态水调度
  工作任务:搞好境内颍河闸坝调控,保证枯水期(11月份、12月份、1月份、2月份、3月份、4月份)颍河流量达到1.5立方米/秒。银鸽公司第二生产基地实行生态水引水工程,确保银鸽东厂生态水引水量不低于15000立方米/日(生态调水控制工程见附表4)。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分别由郾城区人民政府和银鸽公司负责,郾城区区长、银鸽公司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郾城区人民政府和银鸽公司应积极搞好生态水的调控,保证生态水调控量不少于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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