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环境监管人员因未能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
工作任务: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
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水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黑河、三里河、颍河的新建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80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25mg/L。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环保局长为具体负责人。
凡发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除对县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外,将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工作任务:2006年6月底前,舞阳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出水水质达到控制指标要求;2006年11月底前,临颍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出水水质达到控制指标要求。
2006年11月底前,市污水净化中心脱氮设施必须建成投运;2006年,市污水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开工建设;2007年11月底前,市污水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建成投运。
2006年12月1日起,市污水净化中心氨氮排放浓度执行一级A标准。自2007年1月1日,我市所有建成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见附表3)。
工作标准:应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和脱氮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建设并投入正常使用。应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地基开挖,有明显的形象进度。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县城建部门负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城建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不能按期完成上述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目标责任书中要求2005年应建成的临颍县污水处理厂2006年11月底前仍未建成投运、舞阳县污水处理厂2006年6月底前仍未建成投运的,视为当年所辖县政府目标未完成,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防污染反弹
工作任务: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