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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可按照上述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评审办法。
  第七条 高中政府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审。贫困家庭学生每学期可根据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并递交《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表式附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高中政府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上一年度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状况、在校生规模、贫困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于每年春季开学前将普通高中学生高中政府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下达到各设区市,并适当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学校倾斜。
  2、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在3月20日前,将高中政府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安排下达到普通高中学校。资助名额的分配以普通高中在校生数为主要依据。
  3、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在30天内根据本办法和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应同时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和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政府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
  4、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在10天内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将开展高中政府助学金工作的有关情况逐级汇总,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做好高中政府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高中政府助学金按学期评定,按学期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高中政府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高中政府助学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学校,由学校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将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严禁弄虚作假、套取上级专项资金和挤占、挪用、滞留高中政府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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