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教[2007]2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由政府设立“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
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由政府拨出专款设立“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以下简称“高中政府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中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中(不包括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高中政府助学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元。
第四条 高中政府助学金基本申请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中政府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3、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