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申报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以上,符合上述正常申报条件的第(1)-(7)条及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者、省劳动模范。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专业技术人员要在个人申报、单位考评、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按规定要求填写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盖章后逐级上报。各设区市申报高级经济师的材料应报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职改办初审后,由设区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上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培训与职称处。省直单位专业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厅(局、公司)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培训与职称处。评审材料由省经贸委培训与职称处审核后送省职改办预审同意方可提交评审。省经济专业高评委评审通过后,报省人事厅批准确认。委托评审材料由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厅(局、公司)职改办负责统一送取。
(二)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应经过公示,具体办法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规定执行。
(三)已实施评聘分开的单位,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的限制,推荐、申报评审,但应根据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进行聘任;未实施评聘分开的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额内推荐、申报评审。
五、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
(一)评审组织
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培训与职称处具体负责,一般每年评审一次,按《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闽人发[2002]115号)组建评委库,评审时随机产生专业组及评委会。
(二)代表作的要求
学历破格晋升对象应提供2篇正式发表的论文作为代表作;其他申报对象应提供1篇正式发表的论文作为代表作(其中县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对象可提供1篇未经发表的工作总结或论文)。
专家鉴定意见包含综合评价和定性评分两项内容,定性评分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三)考核答辩:申报破格晋升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已通过全国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者外,均应参加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