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企事业单位中,凡直接从事经济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计划、经济贸易、经济监督、经济研究、生产调度、财税金融、开发投资、证券保险、网络商务、物资物价、资产评估、人力资源管理、房地产业、旅游业、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教育、企业经济法律、企业管理咨询等岗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确认或通过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
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经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评审条件
(一)获得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办法
1、经济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直接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济系列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国家已统一组织考试,不再进行评审。凡符合国家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获得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