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国有参股企业、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企业、资不抵债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
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对下属子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2综合评议指标及计分办法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4经营难度系数(略)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综合评议指标得分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2.5%,加0.5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扣0.5分,最多扣4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完成目标值时得2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