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泸州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泸州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泸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