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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


各市、县(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二次全会、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认真做好2007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学校不能、不敢、不需乱收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教育公正、协调发展,确保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根据省政府部署,我省从2007年春季开始,逐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做好实施新机制的各项工作,为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提供重要保证。新机制实行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取消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相应的合理支出应作出预算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并采取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收费政策。
  做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等工作,使各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继续执行公办高中“三限”政策,做好高中招生工作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要把择校生纳入统一招生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计算的办法,规定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总数的30%以下。各校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今后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择校生收费标准。加强高中招生的录取管理,进一步做好公示工作,严格按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公办高中从2007年起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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