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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6部门关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阶段:2006年8月12日之前为宣传发动、制定方案阶段。各县(郾城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打击非法营运的意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群众和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设立投诉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同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8月13日至10月10日为全面整治阶段。要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根据群众和从业人员的反映、举报,组织强有力的队伍,集中开展对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各县(郾城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任务和达到的目标,对市区和各县(郾城区)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认真组织自查,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市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郾城区)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各县(郾城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迎接全省、全市督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11月份为总结表彰、巩固成果阶段。各县(郾城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经验,积极探索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打击非法营运的能力,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现象。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领导组织不力,非法营运车辆仍然严重,群众和从业人员不满意,行业仍存在不稳定现象的地方,要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部门分工与职责
  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机关:协助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察机关、纠风办:会同建设、交通等部门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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