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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粤府〔2007〕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要按规定将本级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地级以上市财政要加大投入,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给予补助。省财政对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恩平市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规定给予补助。各地要根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明确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或指定必需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社会服务中心等平台,将申请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纳入受理范围,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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