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省优秀专家;
(2)承担并完成省以上重点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国家或省部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关键技术攻关者(限前两名);
(3)在科学技术研究、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国家三等奖、省部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取得2项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3、上述规定的省(市)以上的重大科研课题、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均指列入省(市)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局)等综合部门立项并编入目录的项目,以有关文件为依据,并以担任该项目的主体工程为准。
4、上述规定的各奖项指的是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奖项: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主要贡献者应持有个人得奖原件且有名次排列。对上述规定的同层次(指国家级、省部级或设区市级)奖励等级低一级的奖励有两项者,也可作为破格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5、1966年以前入学的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或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并符合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的任意一条,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6、学历、资历双破格者,应同时符合上述学历、资历破格条件。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应经过公示,具体办法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规定执行。
(二)已实施评聘分开的单位,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的限制,推荐、申报评审,但应根据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进行聘任;未实施评聘分开的单位,应在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额内推荐、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程序参照闽职改字(1993)1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系列各专业高级职务评审材料由省系列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共同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批准确认,同时报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五、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
(一)评审组织
1、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