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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

  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的水文中长期发展规划,围绕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不断提高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自动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机动监测能力。要调整和优化水文站网的布局,提升各类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在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带动,积极开展水文基础研究,应用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加快全省水文信息采集与传输、水文综合数据库、洪水预警预报、水资源监测管理、水环境监测评价、水土保持等应用服务系统建设,提高水文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水文机构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由水文机构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的地下水资源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重要断面的监测资料,由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水文机构汇交。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资料,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水文机构审查,确保其完整、可靠、一致。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水文业务工作。因业务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报站点,应服从全省水文站网规划,并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工作中,要利用好现有的水文站网、水文技术和水文资料,充分发挥水文的监测资源与专业技术优势。

  各级水文机构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水文改革的要求,完善水文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内外关系协调,机构、体制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水文行业体系,建设管理有序、人员精干、技术先进、反应快速、专业齐全、层次合理的高素质、高效能的水文队伍。要完善岗位责任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搞好水文设施的维护,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和服务能力,拓展水文服务领域,进一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水文的要求,增强水文事业发展活力。

  三、切实加强水文测报设施保护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文条例》及水利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水文设施保护。水文观测设施和水文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文测站的测验断面、测验设施、水情通信设施、照明设备以及标志、场地、道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移动。经批准的水文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妨碍观测的作物、堆放物料及修建房屋等行为;不得在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河段内取土、挖砂、采石;在水文过河测验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附近及上空架设缆线等活动,不得妨碍水文测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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