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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情况,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批复。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变更、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专门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类项目支出预算,可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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