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主管部门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发生变化的,在报送项目时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较大的,视同为新增项目,需要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主管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主管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主管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省级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经商主管部门后,排序进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十九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的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