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和财政业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把关。
(三)合理排序原则。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顺序,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
(四)追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申报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项目库分为主管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主管部门项目库,由各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项目库,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主管部门项目库由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项目库由财政厅预算处统一管理,各业务处负责对口预算部门项目的申报、审核、入库、排序等事项。
第十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延续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新增项目,应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进行合理排序。对延续项目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列入预算的新增项目予以优先排序;其他项目根据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要实行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及已列入预算的一次性项目予以取消;对其他项目要按照省直部门中长期计划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