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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预[2007]91号 2007年6月5日)


省直各部门: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的要求,我们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经费中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它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
  大型修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维修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大型会议是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一类会议;
  其它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以上项目以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四条 为应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及不可预见等方面的经费支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安排待定项目支出。
  待定项目资金数控制在本部门和单位年初预算草案中安排的项目支出总额的30%以内,具体比例由部门、单位根据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待定项目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核算按照《省级部门预算待定项目管理办法》(赣财预[2006]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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