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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7〕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对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相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有效保障了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目前我省资助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办法,各地主要通过政府资助、学校减免、社会救助等方式进行。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问题愈发突出,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利于减轻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有利于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及要求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实施以政府助学金为主体,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完善政府助学金制度。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设立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资助范围。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1档500元,2档1000元,3档1500元。

  3.资助比例。政府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8%,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加大资助比例。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尤其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农村高中。

  4.经费来源。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担: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4∶6;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6∶4;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8∶2。市与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设区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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