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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

  (五)在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分类划档的情况,确定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定额标准的执行期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年度预算编制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省财政厅统一考虑调整。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标准和财政供养人员动态管理系统中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超编的按编制数)的时点数及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测算下达财政拨款控制数。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拨款控制数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基本支出项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批复。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的短收,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核减。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主管部门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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