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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事务所组织培训应当主要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每次受训人数不低于20人,但事先取得省注协认可的除外。
  第七条 事务所的培训师资应当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8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研究生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担任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后续教育委员会委员;
  (3)近二年内担任省注协重大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
  (4)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注协认为事务所的培训选题、组织计划、师资明确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事务所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注协派员赴现场督查事务所的培训实施情况,提出督查意见,并可视情况组织培训考核或者对事务所整体培训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 事务所应当在每期培训班结束之日起15天内,将培训实施情况、受训人员名单、每日签到记录、培训考核结果报省注协,由省注协确认培训学时。
  注册会计师培训确认申请由事务所统一办理,省注协不直接受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确认申请。
  第十一条 省注协可以采取抽查、询问、查阅资料等形式审查事务所的培训实施情况。
  出现如下情形,省注协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不予确认学时:
  (1)事务所拒不按要求调整培训选题、组织计划、师资的;
  (2)事务所不配合省注协的培训情况调查,或者调查结论与事务所申报情况明显不一致的;
  (3)事务所的培训组织混乱、质量低劣的;
  (4)事务所在培训人员、学时、内容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5)省注协对事务所培训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省注协应当在30天内将事务所的培训申报材料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事务所。
  第十三条 申报学时与确认学时不一致,对于不予确认的部分,省注协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省注协确认培训申请后,应当为注册会计师登录后续教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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