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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会协[2007]59号 2007年6月7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为加强行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发挥事务所在培训组织工作的能动性,支持和鼓励事务所做大做强,我会制定了《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充分利用事务所内部继续教育资源,发挥事务所在培训组织工作的能动性,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或省外事务所在江西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1、注册会计师满50人;
  2、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3、具有40平方米以上的培训场地及满足培训要求的相关设施;
  4、具备能够胜任培训要求的师资。
  第三条 事务所应当在每个考核周期第1个年度的3月30日前,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省注协应当在5月15日审查完毕,决定是否授予内部培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事务所。
  第四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在开展内部培训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培训课题、提纲、组织计划、师资专业背景报省注协备案。
  第五条 事务所的培训选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选题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规。
  2、选题内容具有理论性、前瞻性或对执业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选题符合行业执业形势和本所执业人员执业需求。
  第六条 事务所的培训组织计划应当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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