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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贫困差异因素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困难县(市、区)三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五)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两下一上”的方式进行分配和下达。即:首先,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按“因素法”计算分县(市、区)的预分配方案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将预分配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其次,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将预分配指标具体预分配到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并将分部门预分配意见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审核;最后,根据审核结果,由省财政厅正式下达各县(市、区)分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资金指标,并抄送省委政法委和省级相关政法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基层政法部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冲抵预算拨款。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资金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此项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并抄告设区市委政法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或设区市资金指标文件后10工作日内,应将资金下达到政法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政法部门收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县级政法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此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局和政法委,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汇总上报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

第四章 资金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纳入省财政厅政法专款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并纳入省综治工作年度考评内容,实行专项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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