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行[2007]79号 2007年7月25日)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地区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1)重点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2)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3)专款专用的原则;(4)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重点是县级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困难县(市、区)公(含森林公安)、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六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共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
第八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财政状况、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各地分配数额。
(一)财政状况以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依据,并根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定享受补助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