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安排及拨付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厅核定的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实际饲养数量,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安排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并逐级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设立的“涉农资金专户”。
第八条 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工作按照《江西省2007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畜牧主管部门认真核实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并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饲养者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后备母猪饲养数量、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能繁母猪的来源和去向等信息,以及审核人和饲养者(或企业)的签名、签章(手印)。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的养殖者发生变化的,不能重复统计。
第九条 乡(镇)政府(或委托财政所和畜牧站等部门)要将补贴情况在受益者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饲养者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养殖数量、参加保险能繁母猪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乡镇财政所将核定的饲养补贴金额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到每个能繁母猪饲养者,通知书要明确补贴头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和联系方法等内容,使农民真正理解和支持国家的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根据乡镇财政所提供的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和有关电子数据,将补贴资金存入饲养者“一卡通”存折。凡没有“一卡通”存折的要为其新办存折。办理了工商登记的饲养场,可由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汇入其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和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要保存好发放补贴资金的原始凭证,建立补贴发放档案。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