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农[2007]9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了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专项补贴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0号),特制定《江西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江西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要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到户(含企业和农场职工,下同)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操作,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全过程透明。
据实补贴,指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予以补贴。对饲养其他类型生猪不给予补贴。
直补到户,指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母猪饲养者手中。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能繁母猪饲养者。
第五条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年。
第六条 补贴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60%、20%、20%的比例负担。其中:省直养殖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60%、40%的比例负担;设区市直养殖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设区市财政按60%、20%、20%的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