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22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
为加强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的管理,切实加快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已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的管理,切实加快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是指为鼓励和支持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由省财政专门安排用于奖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对象和标准。奖励对象为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标准为每处理一吨污水并达标排放,省财政奖励0.1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
主要用于:
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2、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
3、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水质监测;
4、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及联网系统;
5、弥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不足;
6、城市污水处理的其它配套设施。
第五条 奖励资金计算依据。奖励资金以各设区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汇总的上年度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数量为依据。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数量,由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如实填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水达标排放检测报告核实后上报。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要不定期对各设区市上报的数据和污水达标排放情况进行复核。严禁谎报、虚报数据。对谎报和虚报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在下一年度奖励资金中如数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