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资金投入,搞好公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对省、市、县区督办的公路危险路段,要按期完成整治任务。2.完善公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一、二级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率达到90%以上,标线设置率达到80%以上,在危险路口设置减速带。3.加强客、货运场(站)和运输企业营运车辆监督管理,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定期检验,检验率达到100%,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安全设施完善。4.检查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和车辆安全管理等情况,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5.严格客运线路审批程序,不得批准开行夜间(晚22时至凌晨6时)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6.按照车辆台数、线路里程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对客运企业安全状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对超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及客运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会同公安等部门督促整改,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车主的责任。7.扶持发展农村客运,制定农村交通长远规划,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逐步实现村村通公交,方便农民出行。8.加大对高速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的整治,完善各类标志标线。加强高速公路监控设施建设,保持良好运转状态。
(三)农机部门
1.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管理,严把驾驶员考试考核、拖拉机牌证发放和机械检验关,严禁给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核发牌证,严禁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2.加强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在农忙季节和农机作业高峰期,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组织开展农机执法大检查,查处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督促交通、建设等职能部门对公安部门排查出的隐患点段和危险路段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3.监督交通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建设部门
1.加强对城市道路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的管理,加大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段,督促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有关产权单位及时设置明显标志并修复。2.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市道路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投入,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严格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行车环境。3.清理整顿城市客运市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4.搞好城市集贸市场的规划工作,科学论证,合理布局,防止出现马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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