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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免除城市(含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重要意义

  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了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好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我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实现免费教育。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好。

  二、主要内容

  (一)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除杂费的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城市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免除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共同承担。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4∶6;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6∶4;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8∶2。市与县经费分担比例由设区市确定。

  (二)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各级政府在落实免除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要足额拨付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7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以满足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需求。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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