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5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系列决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取得初步成效。但我省产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艰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决定
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实际,建立责任制,狠抓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对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投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保、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切实加强对高耗能行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权限。自2007年9月1日起,对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省内的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将其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