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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违法违规专项清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三、对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之后(2004年10月21日之后)至2006年6月20日全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之前的违法违规用地,根据违法情况,能够主动配合处理,对问题认识深刻,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及监察部门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后,按当时政策补交土地出让金及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及监察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可在这次规划修编时调整规划后,再依法进行查处,按当时政策补交土地出让金及交纳有关税费,并完善用地手续;如不能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拆除。
  四、对2006年6月20日全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之后的违法违规用地,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违法性质严重、触犯刑法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国务院对基本农田的审批,对违法性质严重的,必须从严从重处理;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对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
  五、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需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六、对清理后需补办手续的,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资料分别集中报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限期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凡逾期不反馈意见的,即视为同意,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违法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已发放的不得通过年检,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电源;规划、环保、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各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协调和督导,保证有关部门协调一致,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共同维护健康的土地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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