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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自2007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时,将承担政府委托办学任务的农村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免除杂费政策范围。为全面落实这项惠民政策,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杂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政策的重要意义

  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农民群众的亲切关怀,对于全面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这项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部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杂费,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实施范围。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城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执行。

  (二)免费标准。免除杂费的标准按《山东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三)经费来源。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在计算对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补助经费时,已将农村、县镇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纳入免杂费补助范围,省级应负担资金已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务必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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