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政府资助的二百万元补助经费,应在批准设站后五年内按规定使用,逾期未用完的,市财政有权收回剩余资助经费。
十三、各工作站应加强博士后工作站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人事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工作站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没有按规定使用补助经费者,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财政有权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并停拨该企业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或政府扶持的科技经费)。
十四、设站单位应积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和创造优惠条件招收博士后进站。对设站后两年内未有进站博士后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请国家人事部撤消其设站资格,同时报请市政府追回下拨给工作站的二百万元补助经费。
《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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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人事部批准进站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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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站名│ │ 工作站名称 │ │
│ 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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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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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工作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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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著作、获奖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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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 │ 刊 物 │ 时 间 │排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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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意见: │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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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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