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1、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批表

  2、《博士后申请表》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介绍信复印件

  5、《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6、《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7、《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人员登记表》

  8、企业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三方协议书

  七、及时总结,定期汇报。工作站每年一月上旬须向市人事局报送招收博士后人员情况,博士后课题进展情况,以及有关博士后工作的经验、教训、建议等总结材料。

  八、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博士后每工作半年,由博士后流动站与工作站共同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填写《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报市人事局,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在站档案,并作为出站鉴定的依据之一。

  九、博士后出站。

  1、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博士后提交的工作报告、论文、研究成果及平时工作表现,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2、博士后出站时,须向市人事局报送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3)《博士后研究报告》

  十、市政府补助博士后进站经费的使用、管理

  1、市政府补助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5万元经费,作为博士后生活津贴,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2、博士后生活津贴的发放:博士后每工作半年,经工作站考核合格者,市政府发给2.5万元补助经费(由工作站凭市人事局审核合格公函及《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向市科委申请拨款)。

  3、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两年内未完成研究课题,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延长期内市财政不再下拨补助经费。

  十一、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主要用于同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条件(如博士后办公室装修,购买空调、办公用具等)的费用不能超过十万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