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9日)停止执行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人[2001]53号)
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为了规范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企业博士后工作有序进行,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吸引人才的主体,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现将《厦门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委
厦门市财政局
二ОО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
一、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市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我市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站的领导与管理,安排企业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制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成立相配套的专业课题、后勤服务小组。
三、我市设站单位应加大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投入,完善工作站的设施,创造较好的科研、工作条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及良好的生活环境、后勤保障。
四、我市新设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要研究确立博士后研究项目和招收计划(招收专业、人数等),与设立流动站的高校、科研院所签订联合招收博士后协议,并于批准设站的次年三月底前报市人事局。
五、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新设站除外),向市人事局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项目和招收计划。
六、招收博士后应贯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博士后候选人进行面试、考核、体检,择优录取。博士后到工作站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工作站须向市人事局报送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