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重点查办,依法从严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以各种形式允许招商引资项目非法落地等无权批地、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等各类非法批地问题,要如实定性,不回避、不隐瞒,认真研究,依法处理。
对列入农业结构调整的用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条件予以认定,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签订复耕保证书。对破坏土壤种植、丧失复耕条件并符合立案标准的,要依法查处。
(二)加大拆除力度,最大限度恢复违法违规土地原状,切实保护耕地。
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都应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其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首先拆除或没收:
1.凡是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拆除;
2.凡是占用基本农田、投资强度低于《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项目,一律拆除;
3.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一律拆除;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除国家投资的以外,依照规定一律没收;
5.其他具备拆除或没收条件的。
清理拆除工作由各区市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或没收前,要做好充分准备,防止引发规模上访事件。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的,可不立案、不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项目拆除后,要解除用地合同,并将占用耕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30日内恢复耕种。
(三)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依法处理到位后,可对部分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完善手续。
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依法处理到位后,各区市可以自行调剂解决用地计划指标,对部分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完善用地手续。相关工作由各区市政府组织协调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对外贸易、科技、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符合条件拟完善用地手续的项目列出明细,逐个提出完善用地方案,经会审确认后报市政府和相关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完善项目用地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已经依法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