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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美国公民来华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0日)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7〕1448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装财发字[2007]56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和公安部《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境传[2007]457号)规定,现将你局向申请来华签证的美国公民收取的美国公民签证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收费编码171010012)标准调整为不论次数、统一按每人100美元收取,港币、人民币收费标准分别按每人780元、每人760元执行。

  二、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

  三、此项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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