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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7月16日-8月25日)
  1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以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砖窑、小灰窑、小矿山、小作坊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目标,以是否存在非法使用童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工资、超时加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等5市要以小砖窑、小灰窑、小矿山、小作坊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要排查对象,组织联合执法队伍深入镇、村进行认真排查,特别是对边远村、区域要采取走访的形式进行认真调查,切实做到排查到位。
  崂山、黄岛、城阳区及保税区要以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为重点,组织人员进入劳动场地进行排查。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等4区要以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服务业为重点进行排查。
  各区市要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将举报投诉作为排查的重点线索,确保排查取得良好效果。
  2分工负责,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在排查的基础上,市及各区市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工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队伍,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不签合同、拖欠和克扣工资、使用童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处罚和处理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灰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工会组织要加强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救助。各部门要积极参与此次专项行动,认真履行各自职能,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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