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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电话语音报税注意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电话语音报税注意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从2006年10月8日起启用新电话语音报税系统。为确保电话语音报税的顺利和正常申报,现对企业所得税采用电话语音报税方式的纳税人有关申报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由于新的电话语音报税系统对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固定设为33%,无法识别并使用18%、27%两档照顾性税率。如果纳税人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并且小于或等于10万元的,系统将按33%税率进行征收,导致多征税款。为避免多征税款,对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2006年第3季度电话语音申报业务作出如下调整:
  (一)本期申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并且小于或等于10万元的纳税人,须到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本期申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等于0,或者大于10万元的纳税人,仍可继续使用电话报税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二)上述的相关信息,我局将在电话语音报税系统插入语音公告信息进行提示,并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告。
  二、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进行电话语音申报时,不需录入“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及“缴纳营业税的收入”等指标。即在选择“企业所得税申报”后,系统直接提示“核定税额××元”,按“#”键可确认申报。核定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核定税额=(核定增值税营业额+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简易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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