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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为规范税收户籍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工作安排,我局决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含两个县级市)范围内统一换发国税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内资、外资的纳税人)都应当换领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规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安排
  从2006年10月8日起开始换发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各纳税人的具体换证期限,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确定。
  (二)纳税人办理换证申请的地点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主管国税机关对2006年1月1日至今年换证前新办税务登记,并且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不再另行收取换证工本费。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按规定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四、纳税人办理换证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一)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新版《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原件(只登记不发证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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