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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58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与效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以下简称申报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广应用的范围

  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起,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的电子申报数据,具体范围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电子申报数据。

  (二)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可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辖或本级年度电子申报数据;个别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不报送电子申报数据。

  (三)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预缴纳税申报,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可不报送电子申报数据。

  (四)实行年度纳税申报附送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的纳税人,由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年度电子申报数据。未实行年度纳税申报附送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的纳税人,可自助录入并生成电子申报数据;不具备自助录入能力的,可委托中介机构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电子申报数据。

  二、推广应用的时间

  除个别情况外,我局申报征收窗口自2007年3月份起,停止采用手工方式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面接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的年度电子申报数据。

  三、推广应用的方式

  (一)推广形式

  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推广的具体形式如下:

  1.税务机关向中介机构提供多用户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中介机构接受纳税人委托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时,使用多用户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年度电子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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