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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30号 二○○七年八月八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现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调查和参保方案制定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征地调查时,应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五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征即保方案,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当地政府审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保人员范围。征地协议签订当年,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均属于参保范围。五市人民政府应参照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参保总人数,按照所征土地的原土地承包人确定具体参保对象。
  (二)缴费标准。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各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各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缴费比例,其中,参保个人和村集体缴费比例之和应不低于12%,市、镇两级财政补助比例之和应不低于4%。缴费年限根据参保人员年龄确定,参保时年龄小于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一次性最低缴纳15年;参保时年龄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按各市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
  (三)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应优先用于个人缴费,土地补偿费等村集体土地收益部分应优先用于村集体缴费。镇级财政补助资金从土地收益和财政收入中列支,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从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四)待遇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征即保方案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五市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将参保方案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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