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发〔2007〕23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市联动的综合工作局面。组织好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突击检查,对制假售假的,要依法坚决打击,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手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对涉及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对部分地方产业集群产品质量存有缺陷的,要推广集中整治的经验,提高标准化水平,通过质量整治,形成区域品牌。防止执法管理简单化,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公安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依法侦破判处,震慑违法犯罪。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监察部门要认真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察不作为的行为。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假冒伪劣的社会危害性,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行动,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和问题严重的区域、市场。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宣传产品质量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宣传守法经营的优秀企业、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宣传食品安全示范区(市)、食品放心镇(街道)和食品放心社区,引导消费;宣传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提高全民质量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形成“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督查推进,保证任务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区市各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要成立工作站,专门负责整治工作。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也要加强督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行动进展情况汇总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重大情况,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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