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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全面动员,自查自纠阶段(9月15日前)。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相应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广泛宣传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拉网检查,整改提高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集中整治,重点攻关阶段(10月16日-12月15日)。根据拉网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
  (四)考核验收,巩固成果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市政府根据各区市各部门确定的专项整治目标,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各区市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计划和总体协调。各区市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区市、镇(街道)、社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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