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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区市畜牧兽医工作机构。
  1.设立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设置畜牧兽医局,与市农业局合署,规格为正局(科)级;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分别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加挂畜牧兽医局牌子。所需人员编制在各区市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2.完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要在整合现有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动物防疫监督站、兽药饲料管理执法大队等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规格为科(股)级,具体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职能。
  3.完善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机构。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要整合现有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职能的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卫生监控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统一更名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挂畜牧兽医工作站牌子,规格为科(股)级。
  李沧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维持现状,不作调整。
  (三)健全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各区市可在现有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的基础上,根据畜牧业发展和防疫、检疫工作需要,合理布局,适当增设。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按2至3个镇(街道)设1处的,每站人员编制不超过8名;按1个镇(街道)设1处的,每站人员编制不超过5名。
  (四)配齐配强村级动物防疫人员。根据行政区域或畜禽饲养规模,每村聘任1至2名动物防疫员,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报告等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和组织技能培训。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可给予村级动物防疫员一定的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由区市财政承担。
  三、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加快推行官方兽医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并借鉴国际惯例,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执法监督。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的要求,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加快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经培训、考试,取得兽医执业资格证书后,依法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从业。要加强对兽医人员的管理,将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三)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加强畜牧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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