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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第九条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的,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四)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五)安全管理;

  (六)履约担保;

  (七)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称“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符合标准和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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