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7]322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部令的第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9月1日起,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建设厅停止受理。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三、各地要在9月1日起认真按照该部令的规定做好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作,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严格按照现行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建设部的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