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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7年6月4日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涧西、西工、老城、(氵+廛左右结构)河、洛龙等城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六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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