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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汕府[2007]98号)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巩固、提高“创卫”成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重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人人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遮阳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在居民区内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贩卖烧烤食品的经营活动。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工商、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部门或者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教育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教育、劝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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