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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6日)修改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市貌整洁美观,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建成区内从事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是指使用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粘结材料和增强材料等对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外墙进行保温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三条 本溪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遵循统一有序、安全美观、节约能源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外墙保温设计应充分考虑外墙装饰的内容和需要;

  (二)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标准和材料选择应与建筑物的性质、功能、标准及其所处城市环境相适应,施工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外墙不得随意增加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观和周围环境以及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保温装饰装修应与周边建筑外墙立面色彩、造型保持一致,与城市景观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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