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落实处置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3.3 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实行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1)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启动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市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
(2)应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启动本预案,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省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
(3)应对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4.2 指挥与协调
(1)I级、II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启动本预案。总指挥视情及时主持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必要时,总指挥亲自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参与处置工作。
(3)开通与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行动。
4.3 现场处置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预案的处置程序规定,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3.1 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示后要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部门应急队伍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在道路上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疏散警戒区内的车辆和人员;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组织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排险、救援车辆、设备顺利进入现场,保护现场,发现、固定并收集现场痕迹物证等相关证据。